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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,轻钢别墅为绿色建筑

发表时间: 2021-03-05 14:16:39

作者: 神龙拜耳科技衡水股份有限公司(衡水神龙实业有限公司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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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, 促进绿色建筑高质 量发展,根据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》和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 个五年(2016-2020 年)规划纲要》《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 标的建议》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,是指表示绿色建筑 星级并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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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 

 

第一章 总则 

第一条     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, 促进绿色建筑高质

量发展,根据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

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》和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

个五年(2016-2020 年)规划纲要》《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

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

标的建议》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 

第二条     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,是指表示绿色建筑

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,包括标牌和证书。绿色建

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,证书由授予部门制

作,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

作。 

第三条     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

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。 

第四条     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、二星

级和三星级3 个级别。 

第五条    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

识制度,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,认定三星级绿色

建筑并授予标识。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  2 

建筑标识工作,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,组织地市

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

标识授予工作。 

第六条     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,

二星级、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

应的地方标准。 

新建民用建筑采用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》GB/T50378,

工业建筑采用《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》GB/T50878,既有

建筑改造采用《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》GB/T51141。 

第七条     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绿色建筑评

价标准,可细化国家标准要求,补充国家标准中创新项的开

放性条款,不应调整国家标准评价要素和指标权重。 

第八条    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专家库。

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,了解掌握工程规划、设计、施工

等相关技术要求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具有副高级及以上

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。 

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 

第九条     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, 绿色建筑标

识认定应科学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 

第十条     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、推荐、审查、公

示、公布等环节,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。   3 

第十一条   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、运

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,鼓励设计、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

共同参与申报。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: 

(一)按照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》等相关国家标准或相

应的地方标准进行设计、施工、运营、改造; 

(二)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。 

第十二条     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,提供申报材料,

并对材料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。申报材料应包括

以下内容: 

(一)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; 

(二)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; 

(三)申报单位简介、资质证书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

等; 

(四)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、报告、计算书、图片、

视频等技术文件; 

(五)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。 

第十三条    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由省级住房和城乡

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荐,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。二星级和

一星级绿色建筑推荐规则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。 

第十四条  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申报推荐绿色建

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,主要审查以下内容: 

(一)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;   4 

(二)申报材料是否齐全、完整、有效。 

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。 

第十五条    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形式审查后,应组

织专家审查,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,确

定绿色建筑等级。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,可

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。 

第十六条     审查结束后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门

户网站进行公示。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、类型、名称、

申报单位、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。公示期不少于

7 个工作日。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

理异议。 

第十七条     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,住房和城乡建设

部门应印发公告,并授予证书。 

第十八条   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、星级、

建筑类型、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,中间用“-”连

接。地区编号按照行政区划排序,从北京 01 编号到新疆 31,

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号32。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、

住宅建筑R、工业建筑 I、混合功能建筑 M。例如,北京 2020

年认定的第 1 个 3 星级公共建筑项目,证书编号为

NO.01-3-P-2020-1。 

第十九条    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完善绿色建筑

标识管理信息系统,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通过系统申报、  5 

推荐、审查。省级和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依据管理

权限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开展绿色建筑标识

认定工作,不通过系统认定的二星级、一星级项目应及时将

认定信息上报至系统。 

第三章 标识管理 

第二十条    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

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,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

监管方式,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,切实防控廉政风

险。 

第二十一条     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

主,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,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

筑星级指标比对,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

识管理信息系统。 

第二十二条    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

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,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,整改期

限不超过2 年: 

(一) 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; 

(二) 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; 

(三) 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; 

(四) 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。 

第二十三条  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  6 

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,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,并收回

标牌和证书: 

(一) 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; 

(二) 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; 

(三)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。 

第二十四条   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用不符合本

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地方标准开展认定的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
将责令限期整改。到期整改不到位的,将通报批评并撤销以

该地方标准认定的全部绿色建筑标识。 

第二十五条     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

平公正,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。对违反评审规

定和评审标准的,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,并从专家库中

清除。 

第二十六条   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

议的,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 

第四章 附则 

第二十七条     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。 

第二十八条      本办法自2021 年6 月1 日起施行。 《建

设部关于印发〈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〉(试行)的通

知》(建科〔2007〕206 号)、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

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》(建科〔2009〕109  7 

号)、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

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建办科〔2015〕53 号)、《住房城乡建

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建科

〔2017〕238 号)同时废止。 

 

 


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,轻钢别墅为绿色建筑
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, 促进绿色建筑高质 量发展,根据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》和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 个五年(2016-2020 年)规划纲要》《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 标的建议》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,是指表示绿色建筑 星级并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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